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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建考试《工程法规》考点:合同的法律特征

日期: 2020-03-09 13:15:43 作者: 吕奉先

  一建考试《工程法规》考点:合同的法律特征,要记得学习哟。坚持,能让失利者振奋,让孤独者感到温暖,给奋进者以鼓励。古今成大事者,都有一种不抛弃,不放弃的坚持精神,只有每天坚持学习,沉下心来好好夯实基础,查漏补缺,巩固知识点,这样才能在考场上发挥惊人的实力,实现一次通关,早日创造属于自己的成功与辉煌!

  一级建造师知识点。合同的法律特征
 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:(1)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。(2)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,双方自愿协商,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、主张强加给另一方。(3)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。(4)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;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,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。
  合同的订立原则
  (一)平等原则
  (1)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不论所有制性质、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,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。(2)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。就是说,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,而且彼此的权利、义务是对等的。(3)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,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,合同方能成立。
  一建考试《工程法规》考点,(二)自愿原则
 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,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、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。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。总之,只要不违背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,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
  (三)公平原则
  (1)订立合同时,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不得欺诈,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;(2)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;(3)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。
  (四)诚实信用原则
  (1)订立合同时,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;(2)履行合同义务时,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,履行及时通知、协助、提供必要条件、防止损失扩大、保密等义务;(3)合同终止后,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,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,也称为后契约义务。
  (五)合法原则
  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  纵观古今中外,古往今来,凡有所成就者,都有超乎常人的意志力、忍耐力。考试的备考工作也是如此,需要我们保持充沛的精力,认真完成每天的学习计划,踏实学习,耐得住寂寞!小编今天为大家推送一建考试考点,要记得学习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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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工程法规